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描述

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1979年10月2日修正(Signed at Stockholm on July 14, 1967 and as amended on September 28, 1979)

正文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
1979年10月2日修正
缔约各方:
  有志于在尊重主权和平等基础上,为谋求共同利益,增进各国之间的了解与合作而贡献力量;
  有志于为鼓励创造性活动而加强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
  有志于在充分尊重各联盟独立性的条件下,使为保护工业产权和文学艺术作品而建立的各联盟的管理趋于现代化并提高效率;
  特协议如下:
第一条
组织的建立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第二条
定义
  在本公约中:
  (1)“本组织”是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2)“国际局”是指知识产权国际局;

  (3)“巴黎公约”是指1883年3月20日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公约及其一切修订本;

  (4)“伯尔尼公约”是指1886年9月9日签订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及其一切修订本;

  (5)“巴黎联盟”是指根据巴黎公约建立的国际联盟;

  (6)“伯尔尼联盟”是指根据伯尔尼公约建立的国际联盟;

  (7)“各联盟”是指巴黎联盟、与该联盟有关的各专门联盟与协定、伯尔 尼联盟以及根据第四条第(3)项由本组织担任其行政事务的任何其他旨在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定;

  (8)“知识产权”包括有关下列项目的权利:

  -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 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

  - 人类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

  - 科学发现,

  - 工业品外观设计,

  - 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

  - 制止不正当竞争,

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

第三条
本组织的宗旨
  本组织的宗旨是:
  (1)通过国家之间的合作并在适当情况下与其他国际组织配合,促进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

  (2)保证各联盟之间的行政合作。

第四条
职责
  为了实现第三条所述宗旨,本组织通过其适当机构并根据各联盟的权限:
  (1)促进旨在便利全世界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和协调各国在该领域内立法的措施的发展;

  (2)执行巴黎联盟、与该联盟有联系的各专门联盟以及伯尔尼联盟的行政任务;

  (3)可以同意担任或参加任何其他旨在促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协定的行政事务;

  (4)鼓励缔结旨在促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协定;

  (5)对于在知识产权领域内请求法律─技术援助的国家给予合作;

  (6)收集并传播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情报,从事并促进该领域内的研究,并公布这些研究的成果;

  (7)维持有助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服务机构,在适当情况下,提供这方面的注册以及有关注册的公开资料;

  (8)采取一切其他的适当行动。

第五条
成员资格
  一、凡属第二条第(7)项所规定的任一联盟的成员的任何国家都可以成为本组织的成员国。
  二、不属于任一联盟成员的任何国家,具备以下条件者,同样也可成为本组织的成员国:
  (1)联合国成员国、与联合国有关系的任何专门机构的成员国、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国或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或

  (2)应大会邀请成为本公约当事国。

第六条
大会
  一、
  (一)本组织应设大会,由作为任一联盟成员国的本公约当事国组成。

  (二)每一国政府应有一名代表,可辅以若干副代表、顾问和专家。

  (三)各代表团的开支应由派遣国政府负担。

  二、大会应:
  (1)根据协调委员会提名,任命总干事;

  (2)审议并批准总干事关于本组织的报告,并给其以一切必要的指示;

  (3)审议并批准协调委员会的报告与活动,并给以指示;

  (4)通过各联盟共同的二年开支预算;

  (5)批准总干事提出的关于第四条第(3)项所指的国际协定的行政管理措施;

  (6)通过本组织的财务条例;

  (7)参照联合国的惯例,决定秘书处的工作语言;

  (8)邀请第五条第二款第(2)项所指的国家参加本公约;

  (9)决定哪些非本组织成员的国家、哪些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性的国际组织可作为观察员参加会议;

  (10)行使其它合于本公约的适当职权。

  三、
  (一)每一国家,无论是一个或几个联盟的成员国,在大会上应有一票表决权。

  (二)大会成员国的半数应构成法定人数。

  (三)尽管有(二)项的规定,如果在任一届会议上,出席国的数目不足一半,但相当于或超过大会成员国三分之一时,大会可以作出决议,但是,关于其本身程序的决议除外,所有这些决议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时才能生效。国际局应将这些决议通知未出席的大会成员国,并请它们于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表示投票或者弃权。如果在这一期限届满时,已经这样投票或弃权的国家的数目达到本届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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