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旅游民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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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成都市文广旅局会同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17部门联合印发了《成都市旅游民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为我市旅游民宿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政策支撑。

正文

成都市旅游民宿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旅游民宿经营活动,提升服务品质促进旅游民宿业优质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带动创新创业,盘活闲置资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民宿,是指利用当地民居等相关闲置资源,经营用客房不超过4层(乡村区域项目建设高度不超过12米)、建筑面积不超过800 m,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第三条 旅游民宿应当利用当地自然资源、人文景观、非遗文化和农、林、牧、渔业等资源优势,坚持“彰显文化、特色鲜明、融合创新、绿色生态、以人为本、规范有序”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划内旅游民宿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设立条件
第五条 设立旅游民宿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选址应当符合所在辖区的国土空间规划,不得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应对选址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二)经营场所环境卫生,建筑结构安全可靠且须经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安全鉴定合格报告,具备必要的安全、消防等设施。
(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法定经营手续齐全
第六条 旅游民宿应当符合当地环境保护有关规定与要求推进节能减排,实施绿色低碳发展。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和其他禁止准入区范围内经营。
第七条 旅游民宿主人或家庭成员应当积极参与服务和经营,为消费者营造体验健康美好生活氛围和独特生活美学方式的多元消费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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