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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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章: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 颁布时间:2021/11/1; 现行版本:2021/11/1; 分类:劳动就业; 备注: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粤劳社〔2006〕125号)即行废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已出台的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施行后,国家或省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正文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1月1日


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准确掌握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实施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以及城乡劳动者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就业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参照内地(大陆)劳动者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外国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以下单位:
  (一)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三)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
  (四)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用人单位。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其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其行政区域内下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失业登记机构,是指负责就业和失业登记具体业务经办的机构:
  (一)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负责其行政区域内就业和失业登记的业务经办;
  (二)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可以负责残疾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三)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委托其他机构(平台)或社会力量经办就业和失业登记业务。
  第六条  全面推行社会保障卡替代《就业创业证》工作,将社会保障卡作为劳动者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接受就业服务和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等的主要凭证,有关信息应录入社会保障卡信息管理系统。已发放的《就业创业证》继续有效,可与社会保障卡同时使用。
  劳动者确需提供《就业创业证》作为办事凭证的,可登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政务服务平台或到就业失业登记机构打印电子证照。
  第七条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享受、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失业保险金申领等各类政务服务事项的,工作人 员应当询问了解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情况,未办理的应当按规定同步为其办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章 就业登记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于用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注销就业登记。
  用人单位为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就业机会的,无需为相关人员办理就业登记,但应按有关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用工情况。
  第九条  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实行信息共享。用人单位应向其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就业失业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就业登记,但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无需单独办理就业登记。
  用人单位按规定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失业保险或工伤保险(按项目制或特定人员身份参加工伤保险的除外,下同)增员登记的,视同为相应人员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减员登记的,视同注销相应人员的就业登记。
  第十条  劳动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过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等形式实现就业,且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由本人自愿以个人身份办理就业登记。
  自主创业但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应当由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
  第十一条  个人身份办理就业登记实行全省通办。劳动者可以选择到本省行政区域内任意一个就业失业登记机构现场办理,也可以通过国家和省指定的政务服务平台等网络渠道办理。
  第十二条  个人身份办理就业登记实行承诺制办理。劳动者办理时需持本人基本身份类证明(包括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下同),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内容、就业时间、就业地点等信息,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作出承诺,无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就业失业登记机构应于1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三条个人身份办理就业登记的劳动者,可以向本省行政区域内任意一个就业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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